(一)为了解全国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本制度除“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外,其他报表统计范围均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四)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本制度统计内容包括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及产销总值等。
(六)本制度所有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