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9日,华体会体育电子 向工信部提交对食品行业有关财税政策建议的函,全文如下:
工信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提出相关财税政策措施意见建议”的函收悉。华体会体育电子 基于多年的行业调研,建议对食品行业农产品加工方面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食品行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扣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具体现状及问题
1.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给予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现行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务机关监管困难。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则不扣税。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与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不符,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等提供了可能。
农产品抵扣政策与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相互矛盾,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对购销双方的内在制约机制,“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二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负担沉重,承担了不应承担的额外义务。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负责辨别售卖人是农业生产者还是“中间商”,确定是开具收购发票还是取得销售发票计税抵扣,实际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识别能力。如果出现“中间商”假冒农业生产者这种情况,应当是税务机关向“中间商”追缴税款,但税务机关往往却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处罚,不允许扣税款、课征滞纳金、处以罚款。
(二)建议
1.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由现行的“购进扣税法”改按纳税人每月销售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时,应充分考虑到现执行政策中,通过计算方法的差异而提供给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这种扶持增强了在同样市场价格下国产农产品的竞争优势。
2.2011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在液体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两个行业先行开展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工作。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两个试点行业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行业。
二、建议对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建议对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部分深加工取得的所得可按减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带动农户数量达一定标准的、带动农民年均增收且已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解决当地农民就业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龙头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新办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可以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达到70%以上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建议对获得认定的食品行业诚信企业、龙头企业在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利用政策杠杆,逐步建立起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