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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指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

《指导意见》中还提到,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却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车辆、设备、技术、许可证件等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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