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

2020年12月31日前,禁止交易来自已经实施禁捕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渔获物;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交易来自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非法捕捞渔获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0年12月31日前,禁止交易来自已经实施禁捕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渔获物;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交易来自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非法捕捞渔获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八、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广大消费者要爱护长江“母亲河”,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社会各界发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15日

为您推荐

商务部等7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 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24年第48号)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工作,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的公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已经2024年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许可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2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是我国食品工业重要发展载...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