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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举办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举办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根据《会议纪要》,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适用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侵权人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获利金额多、受害人覆盖面广,造成严重侵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关于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会议纪要》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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