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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3.pdf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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